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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集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材料的通知
2016-04-25 10:46   审核人:

各院(系)、部、处:

根据天津市社保中心关于《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工作精神,对2014年9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需进行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现将此项核定工作布置如下:

一.核定依据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计入视同缴费年限(以本人档案为准)、企业工作经历计入企业养老保险年限(以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缴费查询清单为准)。

二.人员范围

2014年9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进入体院工作前在企业(非机关、事业单位)曾缴纳过养老保险的人员(本市、外地企业均包括在内)。

三.核定材料

1.本人与企业所签署的劳动合同原件。

2.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查询清单(此清单应包含本人缴纳保险所有项目名称及每年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基数)。

四.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查询清单打印方式

1.本市参保

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到社保分中心自助区打印,河西区社保中心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与隆昌路交口,隆昌路58号(中豪世纪花园底商)。

2.外地参保

请咨询当地社保中心。

五.材料收集时间及地点

请于2016年5月6日(星期五)前将劳动合同原件及社保清单交到人事处。

六.咨询电话

人事处电话:23012022 张老师

                                                 人事处

                                              201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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