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报告
教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教职工本人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教职工所在部门报告。并由其所在部门出具同意申报工伤证明材料(附件1),并在48小时之内报送人事处。人事处将根据工伤证明材料24小时内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进行事故电话报告。
工伤认定情形参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附件2)。
二、工伤认定
发生事故伤害后,需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议受伤教职工在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与人事处联系,并尽快准备和递交申报材料。申请工伤认定表单以区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科最新通知为准,医疗诊断证明等医学资料需为天津市工伤保险联网医院开具(附件3)。工伤认定决定做出前,受伤教职工须向所在部门提供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
三、停工留薪期确定
学校根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诊断结果和《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19〕32号)为工伤教职工确定停工留薪期,并开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告知工伤教职工。
工伤教职工如未治愈需申请继续延长停工留薪期的, 应在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四、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教职工停工留薪期满,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1.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区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科最新表单为准)
2.近期一寸免冠彩照(等级鉴定需另加1张办理伤残证用);
3.提供工伤原始及近期医学资料(近期医学资料需在停工留薪期满前检查)。主要包括:医学诊断证明书(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门诊、住院病历、影像资料报告单等医学材料的复印件。
五、工伤待遇
人事处将依据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最新经办指南为工伤教职工办理工伤社保登记、门诊联网结算(工伤)、垫付医疗费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办理等业务。工伤教职工需开通个人社保卡金融功能并准备相关经办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