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部、处:
为做好我校2017年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人员的统计上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人员填写《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人员基本情况表》,交由部门统一上报人事处,不需要盖部门章。
2、请各部门将汇总的《从事人民教育事业三十年人员名册》加盖公章后于3月31日前报人事处,并上报电子版。
3、计算从事教育工作截止日期:至2017年8月31日参加教育工作满30年(已取得30年教育工作者证书的除外)。
逾期不再办理。
附件1:《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人员基本情况表》
附件2:《从事人民教育事业三十年人员名册》
人事处
201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