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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2015-11-20 14:59   审核人:

津人社局发〔2014〕5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继续教育(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实施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依法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根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任务和学习内容

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初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2天(96学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事高新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8天(144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学习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培训和专业培训。2014年公需科目培训学时为32学时;专业培训按照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培训形式主要包括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讲坛讲座、岗位培训、网络培训,接受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以及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等。

二、学时认定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可以采用“学时”或“学分”两种形式认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学时类

1.公需科目学习。按照每年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公需科目学习要求,认定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学习时间;

2.岗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以更新、补充、拓展、提高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的各类继续教育短期培训学习(包括国家、本市或单位组织的高研班、行业内部培训等),按实际学习课时认定。没有明确授课时数只有授课天数的培训学习,按每半天4学时认定;

3.学历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攻读学位或课程进修,凡考试考核合格,按每门课程规定学时数认定;

4.国内学术会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国家举办的学术会议认定6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3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5学时;参加省、部级学术会议认定4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1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3学时;

5.境外培训和学术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境外培训的,按实际培训学时认定;参加境外学术活动,按每半年30学时认定(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

6.教学授课。专业技术人员应邀讲授继续教育课程,按实际授课时数的2倍认定学时;讲授学术报告或讲座,按实际学时数的3倍认定学时;

7.发表论文、著作。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译文,按国家级刊物每千字认定6学时、省部级刊物按每千字认定3学时,其中第一作者按全学时认定,参加者按序依次递减20%认定。同一论文或著作多处发表或出版,只按其中的最高学时认定,不得重复登记;

8.承担课题(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国家级课题(项目),按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5名每年分别认定60、50、40、30、25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30、25、20学时。省级课题(项目),按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50、40、30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20、15、10学时;

9.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执(职)业资格、职业水平考试。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职)业资格、职业水平考试(不含职称英语、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者,按初级20学时、中级30学时、高级40学时认定;

10.其他。其他继续教育学习形式参照以上学习形式认定标准认定学时。

(二)学分类

已经建立并施行学分登记制度的行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采用学分制量化管理。

三、学习登记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学习情况作为其业绩考核、职称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自2014年起,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学习内容必须包含公需科目培训和专业培训两大类,具体登记考核办法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及考核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14〕46号)执行。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对未完成或未足额完成全年继续教育年度学习任务的,视为不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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