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办发〔2015〕15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教育)部门,有关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5年8月13日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51号)要求,为推进《规定》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规定》的重要意义
《规定》是第一部以部令形式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部门规章,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基本制度、管理体制等作了明确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法规和基本遵循。颁布实施《规定》对于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清学习贯彻《规定》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规范工作,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国家和我市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上来。
二、深入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结合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将学习《规定》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体系,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对《规定》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加强对《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政策的宣传普及,要深入各基层企事业单位宣讲政策、解疑释惑、提供服务,为《规定》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了解《规定》的精神内容,切实提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自觉性、主动性,为构建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培训工作,把《规定》作为人力资源干部特别是具体从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的基本内容,确保将《规定》的各项制度内容全面、准确的传达到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人员,切实提高其政策执行能力和水平。
三、扎实推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改革发展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以贯彻实施《规定》为契机,扎实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改革发展。要形成以《规定》和《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为统领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制体系,逐步搭建和完善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要切实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及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坚持使用和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学以致用。要认真落实《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考核管理办法》,不断规范和完善继续教育登记、统计、评估等制度,提升继续教育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能,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在继续教育工作上的协调配合,创造性地做好本区县的继续教育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职能,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对所属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开发符合行业发展的继续教育专业课程体系。已获批的国家和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强自身建设,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高质量的继续教育服务,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搭建各种社会化服务平台,引领规范继续教育机构健康发展。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努力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全方位的继续教育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工作的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按要求落到实处。要加强对《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并研究解决《规定》施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贯彻实施《规定》的情况和意见,请及时报送市人力社保局专技处。
附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2015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