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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及生育津贴待遇问题
2015-03-24 15:32   审核人: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3-12-17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津贴待遇标准是什么?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这两项待遇有何区别?

政策规定生育津贴的标准是:“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4计算。”

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产假工资是用人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而生育津贴是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用人单位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如果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职工工资,应当将生育津贴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如果生育津贴不高于产假期间职工工资,则不需要发放女职工产假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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