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体院人(2000)8号
为规范我院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使用,体现学院对教职工的关怀,根据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福利费使用原则:
1、福利费重点用于解决教职工家庭生活困难;
2、严格控制福利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3、福利费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二、福利费使用范围:
1、用于解决教职工家庭困难补助;
2、用于解决教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后丧葬费的困难补助;
3、用于解决教职工的其他特殊困难补助;
4、用于慰问患病教职工的临时开支;
5、用于夏季防暑降温的费用;
6、用于兴办集体福利事业的开支,可酌情给予补助;
7、用于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项目。
三、有关补助标准:
1、我院教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后,给予一次性丧葬困难补助,丧葬困难补助金额为300元。
2、夏季一次性防暑降温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4个月×25元/月)。
3、临时慰问患病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购买慰问品,支出标准每人不超过150元。
4、教职工困难补助每年每人最多享受2次,每次最高补助标准为200元;教职工其他临时困难补助酌情确定补助金额,但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四、福利费管理与审批手续
1、我院福利费由人事处统一管理,经人事处审批同意后可到财务处领取;
2、教职工申请困难补助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填写《天津体院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经人事处长签字、登记后到财务处领取。
3、探视患病的教职工,一般情况下,由主管部门领导探望,慰问品可在限额内开支并经人事处长签字、登记后报销。
4、福利费的提取部分,按各系、部在编人数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核发给各处级单位掌握,可在福利费使用范围内支用。
5、离退休人员的福利费提取部分,按上年年底离退休人数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核发给老干部处,支用范围及审批手续按本规定执行。
6、人事处与各系、部、处均设置福利费支用登记簿,记载福利费使用情况,并在每年年底公布当年福利费使用情况。
7、本暂行规定“有关补助标准”以外的开支和临时急需的有关补助,根据需要可向人事处提出意见,经主管院长批准后使用。
五、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归人事处。
六、本暂行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
天津体育学院
200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