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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5-05-27 08:45   审核人:

发布机构: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津人社办发〔2015〕68号发文日期: 2015-04-29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大专院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

根据我市会计专业发展现状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行业专家意见基础上,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单位范围。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在我市大型企业(企业规模划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执行)和事业单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三级甲等医院)中开展。

(二)人员范围。在上述单位从事会计专业工作,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受聘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评审申报人员范围为截至2015年6月10日在职在岗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政策

(一)评审条件。按《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30号)执行。

(二)评审组织。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组建天津市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正高会评委会”),负责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市正高会评委会秘书组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评价方式。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采取述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进行。

(四)评审数额。试点期间,正高级会计师申报人员数额控制在区、县、局、集团公司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人员总数的10%以内。

(五)评审材料。申报正高级会计师的评审材料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相关表格可从天津会计网(www.tjkj.gov.cn)下载。

三、评审安排

正高级会计师申报程序和评审程序按我市现行的职称评审有关规定执行。

(一)推荐(5月10日—6月10日)。各单位按照报评程序,公开推荐数额、公开评审政策、公开宣讲业绩,组织开展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工作,推荐结果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计算到2015年底。

(二)呈报(6月11日—6月20日)。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将申报材料报送市正高会评委会秘书组审核。

(三)评审(8月底前完成)。市正高会评委会开展述职答辩,对申报人员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进行考察。述职答辩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相关知识、本人业绩综述和论文等有关情况。召开正高级会计师评审会议,市正高会评委会按照评审条件及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议。

四、相关要求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政策的宣传工作,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了解政策规定,充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严格把关,密切合作,做好申报及评审材料审查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联系人:市正高会评委会秘书组王新

联系电话:23131970

联系地址:和平区曲阜道4号719房间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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