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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2017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2017-09-22 15:00   审核人:

各院(系)、部、处:

根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153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7年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习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际,现将2017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时要求

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初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2天(96学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事高新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8天(144学时)。

二、学习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学习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培训和专业培训。2017年公需科目培训学时为32学时(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其中,全市统一的“必修课”为《国家和天津市“十三五”规划纲要解读》,须自行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tjjxjy.chinahrt.com)进行免费学习和考试;“选修课”学习可参加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也可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上自主选择课程,开展远程学习。处级干部可参加“高校干部专业素养和岗位能力提升”专题网络培训。

专业培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培训形式主要包括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讲坛讲座、岗位培训、网络培训,接受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以及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等。

三、学时认定标准

1.公需科目学习。“必修课”为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学习6学时;“选修课”学习可参加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换算学时;也可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上自主选择课程,开展远程学习并打印学时成绩单。处级干部参加“高校干部专业素养和岗位能力提升”专题网络培训,由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颁发的学时证明作为继续教育学习凭证。

2.岗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以更新、补充、拓展、提高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的各类继续教育短期培训学习(包括国家、本市或单位组织的高研班、行业内部培训等),按实际学习课时认定。没有明确授课时数只有授课天数的培训学习,按每半天4学时认定;

3.学历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攻读学位或课程进修,凡考试考核合格,按每门课程规定学时数认定;

4.国内学术会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国家举办的学术会议认定6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3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5学时;参加省、部级学术会议认定4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1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3学时;

5.境外培训和学术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境外培训的,按实际培训学时认定;参加境外学术活动,按每半年30学时认定(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

6.教学授课。专业技术人员应邀讲授继续教育课程,按实际授课时数的2倍认定学时;讲授学术报告或讲座,按实际学时数的3倍认定学时;

7.发表论文、著作。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译文,按重要期刊论文,SCI、EI、SSCI、A&HCI检索论文每千字认定6学时、普通期刊按每千字认定3学时,其中第一作者按全学时认定,参加者按序依次递减20%认定。同一论文或著作多处发表或出版,只按其中的最高学时认定,不得重复登记;

8.承担课题(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国家级课题(项目),按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5名每年分别认定60、50、40、30、25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30、25、20学时。省级课题(项目),按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50、40、30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20、15、10学时;

9.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执(职)业资格、职业水平考试。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职)业资格、职业水平考试(不含职称英语、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者,按初级20学时、中级30学时、高级40学时认定。

10.其他。其他继续教育学习形式参照以上学习形式认定标准认定学时。

四、有关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和“教师在线学习中心”免费完成“必修课”和“选修课”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直接从网上打印培训证书,登记入《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学时直接计入本人2017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2.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他形式的专业培训,完成学习任务并经考核合格后,由培训单位提供培训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将学习情况登记到《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3.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业绩考核、职称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全年继续教育学时中缺少公需课程学时或未足额完成规定的公需课程学时的,将视为不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4.补学事项

未完成2014至2016年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习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自2017年1月1日起,可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补学窗口进行补学。完成学习任务并经考核合格后,直接从网上打印培训合格证书。

                                                  人事处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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