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机构介绍 | 政策规定 | 公开招聘 | 人才队伍 | 师德师风 | 博士后 | 职务聘任 | 下载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规定>>正文
 
关于女职工生育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3-24 15:35   审核人:

发布机构: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津人社局发〔2012〕56号 发布日期:2012-11-30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健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3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

(二)3个月以上(含3个月)至4个月的,产假30天;

(三)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的,产假42天;

(四)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产假98天。

三、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54号)执行);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28日起执行,2017年4月27日废止。

2012年10月19日

关闭窗口
  最新公告
· 天津体育学院2024年各批次...
· 天津体育学院2024年博士后...
· 天津体育学院2024年第二批...
· 天津体育学院关于2024年第...
· 天津体育学院关于2024年第...
· 天津体育学院2024年第三批...
· 天津体育学院2024年第二批...
· 天津体育学院2024年第一批...
· 天津体育学院2023年第三批...
· 天津体育学院2023年第二批...
 

版权所有© 天津体育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东海道16号天津体育学院新校区行政楼2楼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邮编:301617